汽車租賃合同
承租方:無錫雙贏起重機械租賃有限公司
出租方:沈秋國
承租方向出租方租用閑置的一輛本田 CRV,車牌號為蘇B ,現訂立如下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向承租方交付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 按合同規定取得租金收入,并提供合法的票據。
3. 出租方有義務協助承租方進行車輛的維護,保障車輛的性能等各項工作。
第二條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間擁有租賃車輛的合法使用權并享有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務。
2. 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租賃車輛。
3.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保障車輛性能的各項工作。
4. 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
5. 租賃期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車輛維修費等)由承租方承擔。
第三條 租金
1. 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租金。
2. 租金為每年二千元。
第四條 租賃期間
1. 二O一三年九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租方:無錫雙贏起重機械租賃有限公司 出租方:沈秋國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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